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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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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江瑞堂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1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王再龔李金良魏源溱謝奇明林夷吾翁德發朱振山張騰亨彭金木廖天欣林郁連陳金水張維明魏耀宗姜林生李竹溫秋榜張文仲何振發曾炳南吳復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刑法18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有樑李新會陳英
書記官 李伯寧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9=069=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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