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出格式:
資料查詢
政治案件流程圖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案件內容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永壽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4410號 |
| 原始職業 | 蘆竹鄉農會雇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7歲 |
| 同案被告 | 王石頭、林葉洲、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吳阿順、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林永泉、王惠明、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
| 被控犯行描述 | 三十八年七月加入匪党前後集會二次密謀發展組織吸收党羽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高國泰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11月1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01=virtual001=virtual013=001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安度字第0667號 |
| 公訴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
| 同案被告 | 王石頭、林葉洲、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吳阿順、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林永泉、王惠明、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王名馴 |
| 書記官 | 陳道源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8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01=virtual005=virtual014=001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