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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曾添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曾添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17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林水木賴竹籃曾金厚曾綠波陳梧桐李枝添吳玉盞李木廖烏毛蔡進德李雪華
被控犯行描述

於自首時將匪巫添福許傳三等關係及為叛徒運輸械彈之重大罪行隱瞞顯係自首不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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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水木李枝添曾金厚賴竹籃陳梧桐曾綠波吳玉盞蔡進德廖烏毛李雪華李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建國苟世英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44=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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