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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居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2211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鐵路局高雄機務段司機 |
| 被起訴時年齡 | 28歲 |
| 同案被告 |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辛水波將李瑞東交付之反動書籍新中國雜誌傳交蔡居山覽閱已據蔡居山供明並據該辛水波供認不諱雖據辯稱該書當時用報紙包着於交付蔡居山時不知係反動書冊但據李瑞東供稱該書是拿給辛水波看的是被告顯屬故意以反動書籍向蔡居山宣傳雖該蔡居山不能證實確已明知李瑞東為匪諜身分但聽受反動宣傳教育不無被灌輸不正思想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張博仁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6月1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81=virtual003=virtual012=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安度字第156號 |
| 公訴人 | 嚴同暉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 同案被告 |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終審審理人 | 殷敬文、楊星懷、左協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34=019=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