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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國欽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4104號 |
| 原始職業 | 新竹火車站行李司事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楊波、蕭清安、李彥青、黃禎、余火珠、鄭秋徒、陳傳枝、陳榮標、王添進、許炳桐、莊艷聰、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蕭杜寶珠 |
| 被控犯行描述 | 匪首王顯明以互助為名組織兄弟會,嗣以王顯明參加匪幫後,該兄弟會遂變為匪黨外圍,林國欽係兄弟會會員。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杜峻嶺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10月1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88=virtual001=virtual007=0008.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1684號 |
| 公訴人 | 杜峻嶺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同案被告 | 楊波、陳傳枝、陳榮標、李彥青、黃禎、許炳桐、蕭杜寶珠、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艷聰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甘勵行 |
| 書記官 | 徐松泉 |
| 終審日期 | 民國41年7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88=virtual003=virtual010=001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