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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昌雲

性別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台南山林管理所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秉賢亦帶黃弘毅張雪筠陳正宸匿居陳定國處一星期後復引張陳兩匪至劉昌雲家住宿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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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左協楊星懷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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