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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劉長川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長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0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鍾水寶、劉鎮國、彭奎松、徐木火、鍾桃、王昌隆、張添石、邱垂意、蕭國良、邱景耀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青年讀書會閱讀左傾書籍,雖無其他積極工作表現,均應構成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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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鍾水寶、徐木火、鍾桃、邱垂意、蕭國良、邱景耀、劉鎮國、王昌隆、張添石、彭奎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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