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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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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倪國華、倪茂功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福建省政和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5786號
原始職業 永基煤礦基隆三坑礦場廠務工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不純正,時有歌唱匪黨歌曲,閱讀左傾書籍,批評政綱政策執行不當,又因煤礦公司未發工資,藉起帶頭作用,擬具呈文由工人聯名欲向高級機關呈訴滋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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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4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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