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段徽楷
平復國家不法

暫無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段徽楷

性別

籍貫

湖南省衡陽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04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段澐謝小球段復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席宸炫段萬鈞凌均桂陳瑩謝自雄詹抑強
被控犯行描述

段徽楷來台策動段澐陣前起義,並囑段澐之兄段復為匪蒐集情報,其時謝小球適亦另受匪幹謝晉之派來台策動,遂函請段澐設法入境,段徽楷、謝小球來台後,先後匿居段澐、段復家中,並將為匪任務告知,段澐發覺已被注意監視,乃與段復商議,囑令段徽楷偽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將段澐、段復、謝小球等之叛亂罪行,予以隱瞞,繼續為匪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1=1571.4=7744=1=17=001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曾豈凡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段澐謝小球段復顏德治李郁文姚世惠盧兆麟周紹福席宸炫段萬鈞凌均桂陳瑩謝自雄詹抑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蔣鼎文理明亞何志浩李秉才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41=3132263=263=1=008=0019.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