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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翼演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翼演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福建省廈門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67號、(62)葳季字第817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立銘傳國小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雷尚文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6年8月在台北市由容漢尊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沈志純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2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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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公訴人 沈志純
辯護人 朱仁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雷尚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張玉芳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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