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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浩川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現實,多次在工作場所向多數人公然發表頌揚共匪武力強大,技術進步等有利於匪的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紫健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4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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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0年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趙紫健
辯護人 石玉光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治華
書記官 蔡錫欽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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