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江漢英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湖南省耒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2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受匪引誘,竟而前往大陸投匪,復為匪甘言所惑,接受匪交付任務返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7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70=1571=067=virtual001=virtual006=001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0年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43號
公訴人 曾廣善
辯護人 楊俊雄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邢越王治華
書記官 李廣康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70=1571=067=virtual001=virtual017=0005.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