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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榮和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9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莊勳黃宗禮潘松雄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許金看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台灣自由民國」叛亂組織,吸收多人參加並充任偽「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副主席」多次研商暴亂計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李宗德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12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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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8年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王昧爽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莊勳黃宗禮潘松雄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許金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關鴻謨傅國光臧家正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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