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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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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高志立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志立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2

籍貫

湖南省華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9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7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共產主義青年團」,復吸收他人加入匪黨,並為匪蒐集情資,來台後仍遵匪命從事匪黨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0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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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09號
公訴人 楊威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徐文開傅國光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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