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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杜文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7

籍貫

臺灣花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2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呂文華、詹登貴、鄭榮祥、秋賢嘉
被控犯行描述

組成或參加以推翻政府,成立山地獨立政府為目的之「台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後,吸收他人參加,並張貼反動標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2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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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3號
公訴人 楊威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呂文華、詹登貴、鄭榮祥、秋賢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徐文開、傅國光
書記官 林樹埔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6=1571=9154=1=070=0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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