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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樹枝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6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1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高俊明吳文林文珍許晴富張溫鷹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許江金櫻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雖未積極藏匿施犯,惟知悉施犯行蹤,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蕭錦鍾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4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9=1571=6=3=001=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金輔政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高俊明吳文林文珍許晴富張溫鷹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許江金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有期徒刑2年(64減刑撤銷)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傅國光郭同奇楊俊雄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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