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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朱進生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福建省東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217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虎尾國小教導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黃家昇柯全成許廷獒陳進水徐金艇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加入匪黨組織,潛伏活動,迄未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7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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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758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鮑濟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黃家昇柯全成許廷獒陳進水徐金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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