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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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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秀明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5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20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許席圖周順吉呂建興莊信男
被控犯行描述

附和參加「統中會」,以實行所謂「統一主義」顛覆政府為宗旨,並訂定軍事系統,蒐集有關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源等資料,籌建武裝根據地等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慎義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7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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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王名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莊信男周順吉呂建興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減處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張玉芳孟廷杰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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