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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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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盛木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政治大學副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4號
公訴人 胡慎義
辯護人 陳寬强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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