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阮貴堯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浙江省奉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4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被控犯行描述

阮貴堯於民國卅四年十月間任敵偽浙江省奉化縣保安大隊第一中隊第二分隊長時,與該大隊潛匪大隊附陳某(名不詳)暨第一分隊長錢某(名不詳),率領該大隊第一中隊人員等投入共匪新四軍三五支隊,任匪偽分隊長,案經台北市警察局查覺移送本部偵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1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6年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29號
公訴人 李繼唐
辯護人 張元傑王名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成鼎聶開國張玉芳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