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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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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重光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1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一師二四二團四二砲連一等砲手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5、0021號
公訴人 李繼唐
辯護人 呂達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陳新吉江炳興吳俊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覃文冠張玉芳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4=1571=018=001=001=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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