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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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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萬集英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萬集英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福建省崇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684號
原始職業 華南銀行城內分行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蘇醒王思泉郭炳星
被控犯行描述

二十八年間參加共產匪黨後,復吸收他人參加,來台後參與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活動,從事爭取金融界人士操縱市場,擾亂本省金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7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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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丘漢平杜保祺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蘇醒王思泉郭炳星佘延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趙華通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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