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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佘延苗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佘延苗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廣東省澄海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3)警檢訴字第031號
原始職業 三元製革工廠總務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被控犯行描述

廿九年初參加共產匪黨後,編輯吶喊週刊為匪宣傳,卅七年秋又接受匪華東局之派遣來台,主持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從事爭取金融界人士,操縱市場擾亂本省金融;卅八年秋有參與台共活動,負責撰寫工作,投稿新世代雜誌為匪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6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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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張江鏐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免刑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蘇醒王思泉郭炳星萬集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免刑,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趙華通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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