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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佘延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廣東省澄海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3)警檢訴字第031號 |
| 原始職業 | 三元製革工廠總務主任 |
| 被起訴時年齡 | 44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廿九年初參加共產匪黨後,編輯吶喊週刊為匪宣傳,卅七年秋又接受匪華東局之派遣來台,主持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從事爭取金融界人士,操縱市場擾亂本省金融;卅八年秋有參與台共活動,負責撰寫工作,投稿新世代雜誌為匪宣傳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陳則先 |
| 書記官 | 羅衡 |
| 起訴日期 | 民國53年6月2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1=1571.33=4422=virtual004=virtual004=0006.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3年 |
| 裁判書字號 |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
| 公訴人 | 陳則先 |
| 辯護人 | 張江鏐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免刑 交付感化三年 |
| 同案被告 | 蘇醒、王思泉、郭炳星、萬集英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免刑,交付感化3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蔡慕陶、趙華通、成鼎 |
| 書記官 | 楊永祥 |
| 終審日期 | 民國53年10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1=1571.33=4422=virtual007=virtual021=00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