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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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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芮刈川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安徽省蕪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青年軍二零五師運輸營中士班長陸軍感訓大隊第二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2)台統2藩字第886號
公訴人 蔡為端
辯護人 張西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軍中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夏明翼姚錫玖吳澤潤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4709-0027_o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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