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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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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碩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0188號
原始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花蓮聯檢處上校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中之托洛斯基派之組織生產黨,既未經自首,且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3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7=1571=029=virtual005=virtual001=001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桑振業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李碩免訴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免訴交保開釋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劉學詩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7=1571=029=virtual005=virtual001=00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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