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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鶴田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鶴田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924號
原始職業 台中市太平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林孟義蘇紅松劉喬木劉壯齡呂黃石呂鐵石張建園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七年至三十八年間經宋匪盛淼宣傳又或吸收並由宋匪向其組織提名加入匪黨豐原鎮支部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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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6號; (44)安淮字第924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林孟義蘇紅松劉喬木劉壯齡呂黃石呂鐵石張建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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