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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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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喬木

性別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924號
原始職業 台中縣家畜生產合作社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林孟義蘇紅松李鶴田劉壯齡呂黃石呂鐵石張建園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八年初在台中縣豐原鎮經張匪數望吸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受張領導教育因三十九年春張匪就擒尚無若何叛亂行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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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6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林孟義蘇紅松李鶴田劉壯齡呂黃石呂鐵石張建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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