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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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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胡炎漢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江西省修水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12號、(61)秤琪字第4923號
原始職業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製材廠簡任六級廠長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五年三四月間,在江熙南昌國立中正大學,經陳匪潘旭介紹參加匪「正言學社」讀書會,卅六年三四月間在中正大學附近一民家經陳潘旭介紹並宣示參加共產匪黨等情供認不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8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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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0011號、(61)秤理字第6887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096=virtual002=virtual002=0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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