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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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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劉枝屘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枝屘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2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8年5月於台中朱坤才代書事務所,公開向徐德進等發表:「中華民國將來一定會被大陸共產黨滅亡……」;同年7月又於東勢鎮巧聖先師廟內,向來金泉等發表:「共產黨政府來了,台灣人民就自由了……」等荒謬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8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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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楊俊雄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方正彬
書記官 徐惠政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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